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單位有:工商、稅務、城建、環保、衛生、農業、公安、計生等。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分為11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壹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壹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壹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考核任免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壹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壹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壹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