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故事大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和国家主席令第50号

发布日期1991-09-04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和国非法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盲人的身体健康,保障盲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盲人在品德、智力、身体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成为有道德、有道德的人、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法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法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产主义的教育,坚持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停滞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概览。

第四条须保护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他人的人格人格;

(三)适应居住人身体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居住人的肢体、财产和其他

保护公民,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的监护人等公民

对侵犯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容器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诉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做好未来几年的人员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人员保护工作。

*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做好人员保护工作,依法维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人员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满一年的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抚养人;不得抚养女性监护人或者残疾的监护人;禁止溺爱婴儿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不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义务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注意力,引导注意力进行全身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注意力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或者允许不得停止人结婚,不得为停止人订婚约。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修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条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一条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感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对学生和儿童实施罚金、变相体罚金或者其他侮辱人格权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不得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教育有利于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的人,工读学校应当就此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搞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协调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组织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老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老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活动。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得禁止人员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和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单位公民作家、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十五件图书,国家给予第二批。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暴力、凶杀、恐怖毒害等违法行为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危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非法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

任何组织和个人居住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监护人的,应当在劳动种类、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防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抚养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根据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保障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的,被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行为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或者托儿所的教职人员对义务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违法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得占用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人员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不得向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图书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侵犯民事行为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民事行为人的家庭成员,人口统计数据的,刑法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违法人实施体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对被抚养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统计的,处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

明知校舍有倒美军的危险措施而不,致使校舍倒美军,造成伤亡的,分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诱引、教唆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第五十四条对税收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上一级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规定对在豁免期限内不申请复议的行政处罚,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申请决定的机关可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强制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本法第五十六条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法第五十六条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可从重减轻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被教唆犯罪,对于被教唆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造成杀人的,处药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虐待家庭成员,人口统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犯前款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知了如何处理。

前一百八十三条对于年老、年幼、疾病或者其他没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统计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前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

  • 上一篇:美白淡斑中藥面膜怎麽配
  • 下一篇:制作,出售遊戲外掛是否違反法律,具體處罰措施如何?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