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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法自什麽時候起實施

是從1993年開始實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08月27日發布,自1993年05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礦山安全規定:

壹、 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必須設人行通路或梯子,並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端設置防護欄。

二、 在露天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2、因工作在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必須時刻註意前後方向來車。避讓車輛時,必須到安全地點。

3、橫過礦山公路時,必須止步。

4、不準橫過膠帶輸送機。

5、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逗留。

三、 閑雜人員和車輛嚴禁進入生產作業區。

四、 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區等地點必須充填或設置防護欄,並設置警示標誌;地面、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必須設圍欄,配電櫃、箱、盤必須加鎖,並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誌;設備停放場、爆炸材料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等危險警示標誌;礦山道路必須設置交通安全標誌;嚴禁擅自移動和毀壞各種安全標誌。

五、 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六、 在爆破區域、巖體變形區域、滑坡危險區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壹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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