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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級晉升規定實施細則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第九條 公務員晉升彎禪領導職務應當行鬧數具備的資格條件,按照《黨政派襲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執行。其中,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最低任職年限條件為:

(壹)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2年以上,或者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和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二)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壹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第十壹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塵絕兄後,職級、級別的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通過面向社會選拔、調任等方式進入機關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領導職務、職檔首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宏散度等條件,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十三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職級後,原級別低於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範圍的,除晉升壹級、三級調研員和壹級、三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外,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壹個級別。

第十四條 公務員累計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壹個級別。

第十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後的級別確定,以及公務員因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到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受到處分應當降低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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