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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术语,标的物是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品或商品。标的物和标的物不是永远***存在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一定没有标的物。在提供标务的合同中,标劳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第五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标准检验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导致使标的物不能转移的,买受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交付标的物的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交付的物证单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数据。第六百条出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约定另有约定的,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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