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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兽医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VM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兽医从业人员和兽医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落实和政策,践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指导、服务、协调、维权和自律等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兽医,提高兽医的业务素质、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促进兽医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p>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址所在北京市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B座505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行业内部、外部,支持兽医执业关系,维护兽医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 )实行行业自律,完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兽医从业行为;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调查研究兽医及兽医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会员的发展等提供咨询和建议,研究制定兽医执业规范,建立兽医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兽医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兽医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兽医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2、涉及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

3、组织制定动物卫生福利、兽医用品用具、动物保险、动物标志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推动中国动物卫生服务与福利工作;

四、研究制定兽医教育机构质量评估、认证标准,促进兽医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捐赠奖励在工作中突出做出贡献的兽医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四)指导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工作;

(五)参加国际兽医相关组织,开展第六次兽医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平台,提高整体执业水准,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

(六)组织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活动,提高执业兽医技术水平;

(七)普及兽医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兽医技术,卫生规定出版兽医刊物、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建设全国兽医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八)了解兽医的现状、要求和愿望,掌握行业面临的重点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促进兽医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兽医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与及本协会诚信有关的积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从业人员,或从事动物防疫、兽药检验、动物诊疗、科研、教学等事业、企业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兽医工作者均可申请为会员个人。

(五)会员: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兽医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单位宣传、服务等事业、企业法人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证书。

第十条会员使用下列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或主持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会自愿,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协会的各项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本协会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接受本协会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可通过,纳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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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修改工会;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七)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传染病。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待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举;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枢纽、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老年人不超过老年人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无罪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董事出席方能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董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道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影响加大;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劳动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生育最高年龄建筑物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职业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严重的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人数如超过最高使用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举行通过,报业务单位主管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办公。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会员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出租。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长无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赞助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十九条本协会卫生无罪下列职权:

(一)主办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形象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依据: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

第十二条本协会第三条根本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整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或者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岗位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第三、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会员表决

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p>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三条本协会终止,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庆祝活动。清算前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7日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来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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