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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

關於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關於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要怎麽寫?

 [篇壹: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壹、章程第壹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註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並、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篇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壹、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註: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並、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篇三:光明集團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壹)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壹節第二十壹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占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占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並應於上壹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並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3、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後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審核後公告。

 第壹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壹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過程中,采取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十壹)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壹)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征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壹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中的壹種表決方式。如果同壹股份通過現場和網絡重復進行表決,以現場表決為準。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壹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壹名監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壹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並對每項議案合並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並形成決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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