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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司法解釋

1、收養的孩子,未辦理收養手續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繼承法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的,可互為第壹順序繼承人。該規定中,收養者和被收養者肯定是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而且是收養為養子女的,尚且有繼承權。

2、《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擴展資料:

收養關系類型

1、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

以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終止為標準,收養可以分為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完全收養是指收養關系成立後,被收養人解除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養子女間發生等同於父母與婚生子女關系。

簡單收養也稱不完全收養,是指被收養人在與收養人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與其生父母之間仍然保持父母子女關系。我國古代的“兼祧”就是屬於簡單收養。當代國家中,法國、羅馬尼亞等國家同時設立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兩種制度,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

2、***同收養和單獨收養

以收養人的人數的標準,將收養分為***同收養和單獨收養。***同收養是指夫妻雙方收養子女的行為。如我國《收養法》規定,夫妻不得單方收養子女。單獨收養是指收養人為壹人的收養,主要是指無配偶的收養(即獨身收養)。

3、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

私法收養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實施的收養行為,它直接發生親屬關系的改變或轉移。這是各國普遍采用的收養形式。公法收養是指國家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慈善機構依法收留養育孤兒、棄兒,它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屬關系轉移。嚴格意義上講,公法收養不是本章範圍之內。

4、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

以收養是否依法成立為依據,將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依照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養為法律收養。

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以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系,但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為事實收養。中國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未經法定程序,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鑒於我國的具體情況,在有關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成立收養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事實收養並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後的事實收養,則是違法的。

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收養,應采取不同的態度和對策:第壹,過去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道德的,應予承認。

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第二,因不符合收養條件,公證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如確實符合收養要件,可在補辦公證或登記後承認其效力。

5、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

以收養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產生法律效力為標準,將收養分為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為有效收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為無效收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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