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涵義就是允許將購置物質資料的價值和用於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抵扣,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構建新型增值稅體系。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面:(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2)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遊艇不得抵扣進項稅;(3)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4)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為3%;(5)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我國增值稅改革處於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的過度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