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頻率要求
a)水位監測頻率要求
1)評價等級為壹級的建設項目,若掌握近3年內至少壹個連續水文年的枯、平、豐水期地下水位動態監測資料,評價期內至少開展壹期地下水水位監測;若無上述資料,依據表4開展水位監測。
2)評價等級為二級的建設項目,若掌握近3年內至少壹個連續水文年的枯、豐水期地下水位動態監測資料,評價期可不再開展現狀地下水位監測;若無上述資料,依據表4開展水位監測。
3)評價等級為三級的建設項目,若掌握近3年內至少壹期的監測資料,評價期內可不再進行現狀水位監測;若無上述資料,依據表4開展水位監測。
b)基本水質因子的水質監測頻率應參照表4,若掌握近3年至少壹期水質監測數據,基本水質因子可在評價期補充開展壹期現狀監測;特征因子在評價期內需至少開展壹期現狀值監測。
c)在包氣帶厚度超過100m的評價區或監測井較難布置的基巖山區,若掌握近3年內至少壹期的監測資料,評價期內可不進行現狀水位、水質監測;若無上述資料,至少開展壹期現狀水位、水質監測。
表4 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頻率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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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說的是枯平豐每期時間的話,壹般應該是三個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