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範文作文 -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壹,洪某的行為與被害人被溺死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解析:存在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是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但有了因果關系並不壹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須具備罪過、主體要求等。本案中,行為人用手中鋤柄趕牛下塘的行為是直接導致女孩溺死的危害結果的原因,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至極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因此,當然存在因果關系。

二、表現為什麽樣的罪過形式?

解析:罪過形式屬於過失。

罪過形式存在兩種形態,壹種是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間接故意)的心態,不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另外壹種是過失,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的過失,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洪見女孩沈沒,急忙下水營救未果,洪對女孩營救說明的洪對女孩死亡的結果是壹種反對的態度。因此,洪的主觀罪過屬於過失。

三、應否追究洪某的刑責任?為什麽?

解析:不追究洪某的刑事責任。

洪某1987年10月出生,至2002年8月26日案發之時,洪某十五周歲,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刑法中排除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八種嚴重故意犯罪之外所有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洪某是過失犯罪行為,不屬於八種故意重罪的範疇,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

法律依據:刑法

/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樓上的答者居然創造了壹個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 “無期徒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刑罰,真是嘆為觀止。。。。

  • 上一篇:端午節私房粽該不該購買?
  • 下一篇:夜空守望者的精彩語錄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