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屬於壹個外來詞,來源於日語。本意是派出的分支機構的意思,在日語中並不是特指警察的派出機構,任何機構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國這個詞演變的今天,變成了專指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就是我們說的派出所。1946年公安機關成立公所,1948年改稱公安分駐所,1950年改稱派出所。 派出所名稱延續至今。
派出所的職責概括為:管理戶口;向群眾宣傳法制,組織發動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組建治安保衛委員會;發現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管理特種行業,維護公***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等。
我國最早的派出所出現在清末,1909年清政府下令在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的分廳各區署下設立派出所。
法律依據: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秩序,保護公***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轄區內設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
第四條公安派出所設所長壹人,副所長壹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幹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縣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