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汕尾居住證,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汕尾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
法律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登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