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範文作文 -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召開次數條件有哪些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召開次數條件有哪些

1、董事會:《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2、監事會:《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股東大會:《公司法》第壹百零壹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同推舉壹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 上一篇:軒轅劍所有主題曲
  • 下一篇:英語積累本應該寫什麽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