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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每月計薪按21.75天算,但8月有23個工作日?

是的,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分析如下:

1、按照《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擴展資料:

工資結算就是勞資雙方根據當地法規或者慣例簽訂書面的勞資合同或以完成壹定工作量的口頭約定,對勞動者在壹定時間(如壹周、壹個月、壹年等,中國大陸壹般是壹個月發壹次工資)內的勞動成果進行的結算,我國法律規定工資報酬必須給付貨幣。

簡單的說工資結算就是勞資雙方約定的壹定時間內的各種勞動成果量與勞動單價乘積的累加,得出最後壹個雙方認可的總量,這個總量有的含稅,有的不含稅。

實質內容

我國在實行商品經濟之前的工資,並不怎麽在意勞動成果是否合格。但商品競爭經濟在我國的高速發展,使資方深刻地認識到:企業的產品只有符合社會大眾的需求,企業才能在激烈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

因此,資方要求勞方的績效必須符合自己的規定,對優質的勞動產品成果會給予獎勵,不合格的則給予處罰。這就要求勞動者必須不斷地提高自己的勞動技能。

此外,由於勞動者需要贍養長輩、養育孩子,因此工資的實質內容包括:勞動者生存及其養老所需要的費用、提高勞動技能的培訓費、贍養長輩費、養育孩子費等。

原始記錄

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應付給職工的工資應依據有關原始記錄進行計算,計算工資的原始記錄主要指考勤記錄和產量記錄。

應付計算

應付工資的計算是工資結算工作的核心,工業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項目計算對每個職工的應付工資額。

1)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按考勤記錄登記的職工出勤、缺勤天數和每人的工資標準進行計算的。壹般有月薪制和日薪制兩種方式。在月薪制下,不論各月日歷天數多少,只要職工出滿勤,即可得到相同的標準工資,若遇有缺勤,缺勤工資應從標準工資中扣除。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計時工資=標準工資-缺勤應扣工資

缺勤應扣工資=事假和曠工天數×日工資率+病假天數×日工資率×扣款百分比

日工資率是職工每日應得平均工資,壹般有兩種計算方法:

按全年平均每月日歷天數30天計算:日工資率=標準工資/30

依照這種方法,廠休日、法定節假日照付工資,如缺勤時間跨越廠休日、法定節假日,視為缺勤,照扣工資。

按全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21.17天計算:日工資率:標準工資/21.17

依照這種方法,廠休日、法定節假日不付工資,如缺勤時間超過廠休日、法定節假日,不扣工資。

2)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按產量記錄和計件單價進行計算的。產量包括合格品的數量和料廢品數量,料廢品是因加工材料的缺陷而導致的廢品。

計件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計件工資=(合格品數量+料廢品數量)×計件單價

計件工資按計件對象不同分為個人計件工資和集體計件工資,集體計件工資以班組為計件對象,按上述方法計算出的計件工資為小組集體應得工資總額,集體計件工資還應在小組組員之間分配,計算出個人應得工資。

3)加班加點工資、經常性獎金、工資性津貼和補貼及特殊情況下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應按加班時間、工資率及有關規定計算;獎金按企業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計算;工資性津貼和補貼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應嚴格遵守國家的規定計算。

4)職位補助

離職結算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前提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妳的什麽時候辭職就什麽時候結算工資,不過壹般來說用人單位是有壹個固定的發工資時間,如果還沒到就按公司規定到下個月才可以領取。妳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單位同意就可以領啦。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註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註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關於違約責任,妳要註意《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範圍的限制:

僅限於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計算方法

新華網1月10日消息 勞動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通知對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以及工資折算辦法進行了調整。以下是通知全文。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 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工資結算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發放職工工資、辦理工資結算是通過編制“工資結算表”來進行的。工資結算表又稱工資表,是按車間、部門編制的,每月壹張。在工資結算表中,要根據工資卡、考勤記錄、產量記錄及代扣款項等資料按人名填列“應付工資”、“代扣款項”、“實發金額”三大部分。

工資結算表壹般應編制壹式三份。壹份由勞動工資部門存查;壹份按第壹職工裁成“工資條”,連同工資壹起發給職工;壹份在發放工資時由職工簽章後交財會部門作為工資核算的憑證,並用以代替工資的明細核算。

由於工資結算表是按各個車間、部門分別編制的,因此,只能反映各個車間、部門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情況。工資結算表的格式如下表所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工資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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