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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和立案的區別

區別:1、定義不同。

2、先後時間不同。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壹種訴訟活動;“立案”壹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範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壹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法院受理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原告必須是與事件直接相關的,不能說把壹個和事件毫不相關的人告上法庭,這樣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另外原告還得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 被告也必須是明確的。我們把別人告上法庭,我們自己作為事件的當事人,必須交代清楚我們自己的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3、 對於所要訴訟的事件也要交待清楚,有什麽請求或者與事件相關的事實理由都要明確具體。如果妳想要索要賠償,向對方索要精神損失費、撫養費等,要有具體數額,比方說我們不能要求說原告要賠償我100萬以上的損失費,要具體明確到像賠償我217萬損失費這樣的數值。

4、 所訴訟的事件也要在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內。如果妳所訴訟的事件是屬於行政訴訟的,就不屬於民事訴訟範疇了;如果糾紛雙方達成了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應該去仲裁機構那邊申請仲裁來解決;還有的案件在特定法院沒有管轄權,則應該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再提起訴訟;如果說妳訴訟的案件是判決過了的,判決裁定生效了的,應該按申訴來處理;

5、如果說妳訴訟的案件被法律規定了在壹定的時期裏面是不能夠提起訴訟的,那麽在這個不能夠提起訴訟的時期裏,法院不會受理;在離婚、收養相關的案件裏,如果法院判決過不準離婚或者這個離婚案件已經調解好了的,判決過收養關系要維持的,沒有發生其他新情況,沒有什麽其他新的理由,在判決後6個月內法院也是不會受理又提起訴訟的案件。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過特別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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