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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就是為加強對各地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確保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支持農業土地開發的重大決策落到實處而特意制定並出臺的管理辦法。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各城市須在當年度的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壹部分納入次年的財政預算,地方政府不得用於當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余部分則由地方政府在相關領域內按規定支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壹並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全國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具體政策,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壹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薄),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

第六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土地出讓收入征收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並按照財政部統壹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壹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供應土地的面積、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以及依法分期繳納地方國庫的具體數額和時限等。

第八條已經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按照地方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完善制度規定,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應予收回和註銷,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也不得違反規定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將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等。

第十壹條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第十二條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中計提用於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具體計提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財綜[2004]49號)以及各省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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