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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六个基本要求是什么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实施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实施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这六项基本高效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理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政府的基本框架,从而对指导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领域内在要求中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法、法规、道德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道德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剥夺权存在;

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无罪都必须符合法律、遵守法律;

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剥夺、委托其均须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行为,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足以宣告为“无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平等均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触及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

通常,劳动权的授予与无罪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担。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劳动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无罪然而,涉及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要有法律依据,并且只能制定程序。

强调我们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行为,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促进公***现代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均符合规定的行政原则,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要求实施行政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无限制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影响相关干扰;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p>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是解决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首先,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是对应行政区域的“束缚行为” ,它多承载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承载出“柔性”的一面。正如此,晚上很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因为容易让人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黎明给人们造成的障碍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分析,特别是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调查存在的,是行政管理才会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该注意到它经常被削弱的事实,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失公正的后果。

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补偿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合适用行政原则的。因此,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物方面对自由裁量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应、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行为阶段的产物,是一个更高标准和水平的依法行政。

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一个是行为行政须有即行政主体做出某种行政行为,必须出于正当动机,调查上必须符合正当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做出某种行政行为时,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行为必须符合调查规律,合乎情理。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违背情理的义务。

三、程序正当性

程序正当性要求构成行为行政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

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

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宗教、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调查;行政程序的程序、仪式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开形式进行,如睡眠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公开的行为,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无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关系人;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受到限制。

第一,应制定具体暂缓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此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应诉双方的申请而回避;

第二,不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双方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双方的示证的机会;

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是防止独断专行的有效手段。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程序的给予原则之一,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死亡原则。即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证相对方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开原则”中死亡,体现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的权利;这里的死亡,主要体现的是相对人的“为”的权利。死亡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强化“官”的作用。 ”“民”沟通、促进政治民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腐败、杜绝对行政权力专横的功能,能够体现行政程序作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层次价值。

4.顺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履行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规定的顺序,即视为违法或不当行政。

顺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是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或损害。

5.效率原则。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另一个表现,它是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所谓时效制度,如超过法定时间,即构成违法。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效率原则还包含使某些程序格式化,尤其是各种行政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决等应当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既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又力避繁琐,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包括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使然。行政机关只有把履行职责与方便民众、造福于民统一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

五、诚实守信

社会信用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杆,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有机组成的国民信用体系,应该成为当务之急。而在这个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

首先,政府必须重诚信行公正,保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无信,更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认,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尺度不一、随意执法的现象。如有的法规、规章地方化、部门化严重,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有的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使人们无所适从,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誉。保持政策的稳定与连续,信守承诺,取信于民,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基础工作。

其次,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们平等地享用住处资源。否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诚信的原则。

第三,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平衡,不能僭越,否则就是“违约”,就是失诚失信。政府应当确立以民为本的理念,这样才能树立威信,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真正取信于民。

第四,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政府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的个人权利、公***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家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和行政监督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少损失权益增加义务的方式纳入惩戒或者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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