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實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二)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納入教育計劃,對所屬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廉政建設的規定,對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加強監督;
(四)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
(五)在職責範圍內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指導、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七)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壹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照分工負相應責任。單位監察機構或者相應部門承擔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發揮指導、監督作用,履行以下職責:
(壹)指導、督促預防單位制定、落實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
(二)結合查辦案件,分析和研究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及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咨詢活動;
(四)與重點行業和單位建立***同預防職務犯罪聯系協調制度,開展系統預防和國家投資重大工程項目、大型設備采購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集中采購等專項預防工作;
(五)應當由檢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人民法院通過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結合查辦管轄範圍內的職務犯罪案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實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發現有關單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防建議和意見。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預防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預防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落實;通過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失職、該職行為和追究政紀責任,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樹立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意識。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對國有企業、重點建設項目預決算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並公開審計結果;發現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做好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動員組織工作,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宣傳的計劃和措施,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項宣傳活動。第三章 預防措施第十壹條 預防單位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計劃和廉政建設責任制內容,與其他工作目標壹並實行年度考核。
預防單位負責人進行年度述職述廉時,應當把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潔自律的情況作為接受考核和評議的重要內容。第十二條 預防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任職回避、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對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實行工作人員定期輪崗制度,發現職務犯罪隱患、漏洞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