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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運動會的比賽要求

(壹)運動員資格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運動會運動員參賽資格規定》審查執行,另文通知。

(二)競賽辦法

1.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的競賽辦法進行比賽。如單項競賽規程與本競賽規程總則有矛盾之處,以本競賽規程總則規定為準。

2.本競賽規程總則設置的競賽項目或小項(青少年組指各年齡組別的競賽項目或小項),如報名參加單位不足2個(指來自2個單位的隊、對、人)時,則取消該競賽項目或小項的比賽,競賽規則有特殊規定的項目除外。

3.在各項目比賽中,除部分按照競賽規則規定無法認定名次而允許並列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均須排出名次,不得出現並列。

4.各項目均設立仲裁委員會,按國家體育總局仲裁委員會條例執行。仲裁委員及裁判員由自治區各運動項目發展中心提出建議名單,報自治區體育局審定批準後統壹選調。

5.正式報名參賽的運動員(隊、對、人)不得無故棄權,無故棄權按各單項競賽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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