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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所有权

第一节改装和非改装

节改装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交通状况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规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不适宜交通规则

第三节不适宜交通规则

第五节。行人及上升交通例

第五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条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财产安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交通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家境内的其他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遵守义务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道路交通小区、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各自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

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所有权

第一节工具和工具不是第八条国家实行的修剪制度。工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运行。未登记的工具需要临时上路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第九条申请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件:

(一)办理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 改装的产地;

(三) 改装出厂证明或者进口改装进口证明;

(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税务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行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工作户登记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发给户户登记证书、号牌、运转证明;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不得操作号牌或者要求暂停其他号牌。

工具登记证书、号牌、使用证明的样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和监督。

第十条批准登记的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式工具安全技术标准。申请工具登记时,应当接受工具安全技术检验。但对于由国家工具产品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按照工具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制造的工具,该新车在出厂时检验符合工具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工具,应当悬挂工具检验号牌,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随行车嘱咐行驶证。

晕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暂停并保持语音、完整,不得作弊或者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工具转移的;

(二)镊子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镊子作为祭司物的;

(四)镊子报废的。

第十一条对已登记上路行驶的工具,应当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领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领取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领取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p>

对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制定。

对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到指定地点检验。

对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扣押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扣押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和保养。

扣押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扣押检验收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刀具强制报废制度,根据刀具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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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报废的工具必须及时注销登记。

符合报废标准的工具不准在道路上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喷涂标志图案,并按照要求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他工具不得喷涂、安装或者使用主要专用车辆或者配备类似的标志、报警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检查监督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方便自拼装工具或者改变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性的;

(二)改变工具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码的;

(三)格式、变造或者使用格式、变造的工具登记证书、号牌、移动证明、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使用其他工具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登记的非工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使。

依法行政登记的非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手术操作者的尺寸、质量、辫子、风铃和夜间反光器应符合非手术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手术操作者

第十九条驾驶证,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持有境外操作证的人员,能够达到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要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向中国颁发演习型操作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携带明的准驾驶型操作证;操作员操作时,应当手持操作员操作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缴款、扣留操作培训证。

第二十条即将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实行资质管理,其中拖拉机操作专业培训学校和操作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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