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病危通知,通知作出即奏效。病危通知書,是醫院發出的,在病人病情急劇惡化,危及生命的情況下,發給其親屬的病情危急的具體情況通知書。對怎樣下病危通知書,衛生部並無明確進行統壹限定,但任何壹個職業醫師都能夠根據病人的病情變化、或病情向惡化方向發展時下病危通知書,這是執業資格賦予的權利。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並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目前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方簽名、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壹式兩份,壹份交患方保存,另壹份歸病歷中保存。患者病情兇險,隨時有生命終結的風險,醫囑告病危後,主管醫師需及時下發病危通單,病情記錄中需要及時書寫搶救記錄,並要求全科進行危重討論;病重是指病情加劇,目前治療技術水平難以治愈,隨時可能惡化,雖不至於立即有生命危險,但還在繼續發展。醫師需及時下發病重通知,向家屬說明病情,使其了解目前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防控制度,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傳染病監測預警,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源頭防控、綜合治理,阻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降低傳染病的危害。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醫療衛生機構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