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4、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6、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7、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8、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9、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0、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1、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帶嘩包資質
12、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建築施工資質有工程總承包資質、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以及勞務施工資質三大序列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喚頃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和行陸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