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對下列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農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壹)作為商品的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統稱農產品)、種子(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種禽、魚苗等,下同)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和安全、衛生要求;
(二)農產品、種子的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方法和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農業方面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
(四)農業方面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