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與分配的條件是什麽
1、身份條件
2、分配的前提條件
3、用以分配的財產條件
4、管轄條件
二、參與分配的順序是:
1、法定債權。如財產保全產生的債務。
2、有擔保權的債務。即在產生債權債務的時候設立了擔保物或者保證人的債務。
3、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4、普通債權。也就是普通的借貸關系,沒有什麽擔保抵押之類保障的債權。
5、行政或刑事處罰。我國法律主要保護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債權得到償還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