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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醫療保險制度

壹、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長期以來,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壹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分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勞保醫療費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業負擔;1953年改為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的5%~7%提取。1969年,財政部發布規定要求中央國營企業的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藥衛生費實行合並提取辦法,統壹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藥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藥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工作邊疆醫療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給付疾病救濟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為止。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發給非因工負傷殘廢救濟費,殘廢救濟費的確定標準是: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50%,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40%,至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遍藥費,由企業負擔1/2。針對勞保醫療中企業和國家負擔對重的情況,1966年4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頒發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勞保醫療作了壹些新規定,如規定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就診所需的掛號費和出診費均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時所需的貴重藥品,由企業負擔,但服用營養滋補藥品的費用,應由職工負擔等。

公費醫療制度是1952年6月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撒謊指示》建立起來的。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範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等。公費醫療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與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撥款,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和使用,從單位“公費醫療經費”項目中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住院中經工程師處方的藥費,均由醫藥費撥付;但住院的膳食、就醫路費由患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的,得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合作醫療制度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的是,它並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也沒有國家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而是在農村地區,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籌集醫療經費,為農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壹種互助濟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於60年代中期。1965年中央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到1965年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壹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農民群眾自願參加為原則,合作醫療基金為集體出資和個人集資或集體投資和個人集資相結合的形式。合作醫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群眾看病只需繳納少量費用,大部分可從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因此,該制度受到了農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成為家村集體福利事業的壹項重要內容。但自70年代末以來,由於農村實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普遍采取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經濟基礎,導致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各地幾乎消亡。

二、我國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存的在問題和弊端分析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自20世紀50年代建立以來,對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制度已難以適應現行體制的要求,春存在的缺陷和矛盾日益突出,主要的問題有:

第壹,享受醫療保險人員的範圍較窄。我國傳統的醫療保險制度只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及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城鎮其他勞動者,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勞動者如私營企業職工、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的雇員等沒有基本醫療保險,這部分勞動者的醫療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從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改革看,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將越來越快,從業人員也越來越多,必須對他們給予必要的醫療保障。

第二,醫療費完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而醫療費開支的不斷增加,加重了企業和國家的負擔。按傳統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醫療費用由國家和企業包下來,職工個人無須繳費。據統計,1978年全國隊工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費用的支出是27億元。1990年達到276億元,1994年為558億元,1997年為774億元。1997年與1978年相比增長了近28倍,年增長率為19%,而同期國家財政收入只增長了6.6倍,年增長率為11%,也就是說,這壹期間職工醫療費用的增長速度超出了同期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醫療費用的大量增加,使國家財政難以承受,同時也加大了企業的困難。

第三,醫療保險費的管理缺乏科學有效的辦法,造成醫療費用浪費現象嚴重。由於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壹些醫療單位為了追求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往往超出病菌人的病情盲目開處方,許多貴重藥、營養滋補品、甚至非醫療用品都作為處方藥開出,大大增加了醫療費用的支出。由於職工無須繳費,也缺乏節約的意識,甚至“壹人公費,全家受益”,造成許多不合理的醫療費支出。

第四,醫療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低,難以發揮保險社會化的作用。醫療保險費都是由國家劃撥或從企業福利提留費中開支,沒有建立起醫療費用統籌機制特別是勞保醫療中,職工的醫療費支出和管理完全由企業包下來,造成企業負擔畸輕畸重,壹些效益不好的企業或瀕臨破產企業還出職工醫療費用無法報銷的情況,職工的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對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1988年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成立了國家醫療制度改革研討小組,在廣泛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設想(草案)》,提出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費用由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社會化程度較高的多形式、多層次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該方案提出後,開始選擇在部分城市對職工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試點。1989年,丹東、四平、黃石、株洲等四城市成為醫療改革的試點城市。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中央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方向。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1994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印發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意見》,提出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並使之逐步覆蓋城鎮所有勞動者。配合該試點意見,國務院決定在九江和鎮江兩市場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6年5月,在總結九江和鎮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體改委等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意見》的通知,並決定從1996年下半年起,擴大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市場。至1998年1月,全國先後有40個城市進行了醫療改革試點,為全國範圍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積累了經驗。

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的全面改革,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還明確了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壹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原則;三是基本醫療保險由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同負擔;四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具體內容包括:

1、覆蓋範圍

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企業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由於其存在特殊性,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從覆蓋範圍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目前我國所有社會保險項目中覆蓋範圍最廣的壹種。

2、統籌層次

統籌層次既要考慮醫療保險基金互助互濟的功能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又要考慮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醫療消費水平的差異。《決定》要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場範圍內實行統籌。

3、屬地管理原則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不搞行業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壹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活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4、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5、統賬結合

即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壹定比例。起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6、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上,要求將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z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要建立由下放人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7、加強醫療服務的管理

在醫療服務管理上,主要的改革措施有:第壹,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由勞動部門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標準和醫療費用接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第二,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品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定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引入競爭機制,由職工來選擇若幹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持處方在若幹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引入競爭機制,由職工來選擇若幹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持處方在若幹定點藥店購藥。第三,對醫療機構進行成本核算,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規範醫藥服務行為,理順醫療服務價格。第四,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將社區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8、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針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後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問題,堅持以下幾個原則:壹是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二是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三是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四是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五是為了不降低壹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後列入成本。

1998年國務院的《決定》發布以後,各國各地都開展了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到2000年年底,除西藏外,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出臺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範。全國349個地級以上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中,有320個地、市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審批出臺,占總數的92%,其中284個地、市已開始組織實施,占總數的81%,醫療保險覆蓋人數已達到4300萬。這充分表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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