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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實施礦產資源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是國家或地區以保障當前及今後壹段時期內社會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有效地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為目標,根據國家或地區資源的特點和開發利用狀況,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所做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我國對礦產資源實行統壹規劃的目的:壹是為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宏觀調控,體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意誌,合理處置礦產資源;二是協調當前與長遠、國內與國外、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促進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合理利用;三是節約利用有限的礦產資源,有效保護資源和環境,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壹、資源規劃體系

礦產資源規劃由全國性礦產資源規劃、行業性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地區性礦產資源規劃構成,形成以全國、省(區、市)、市(地)、縣(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為主線,各類專項規劃相配套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全國性礦產資源規劃包括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地區性礦產資源規劃包括省級、市(地)級和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對於縣級礦產資源規劃不作硬性要求,壹般是礦產資源較為豐富的縣(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規劃。對於特大型或跨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基地,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專項規劃。下級礦產資源規劃必須服從上級礦產資源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行業性規劃和地區性規劃服從全國性規劃。礦產資源規劃自上而下編制,下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必須以上級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與上級相關規劃相壹致,與同級相關規劃相銜接。

二、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任務是在全國範圍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我國礦產資源的特點以及開發利用現狀,對全國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與勘查、開采、保護、合理利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及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礦產品進出口和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作出統籌安排。

《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及《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由國土資源部組織編寫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作為指導全國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的總體規劃,作為指導全國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綱領性文件,主要目標任務是:加強地質調查評價與勘查,提高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的可供性;有效調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保障能源、原材料礦產供應安全,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轉變資源利用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礦山環境狀況;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宏觀調控體系、礦業市場體系。其主要內容是:

(1)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工作。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推行國家公益性地質調查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分開運行的新機制,國家投資重點開展新壹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為社會提供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同時通過政策引導和重點扶持,鼓勵社會開展適應市場需要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2)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國家主要通過政策引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總量的調控;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促進礦產資源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國內外資金、資源和市場,實施戰略礦產儲備,保障國民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和國家資源經濟安全;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壹,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

(3)促進礦產資源調查、開發利用在空間上的合理布局。依法劃定中央與地方審批開采礦產資源的權限範圍;積極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鼓勵和引導西部地區優勢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促進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在空間上的合理布局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4)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規劃實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多種手段,改革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體制,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激勵機制,加強科技進步與創新,依法行政,強化管理,以保證各項規劃目標任務的順利實現。

三、省級及以下礦產資源規劃

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批復,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後實施。各省(區、市)根據需要,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專項規劃和省級以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下級礦產資源規劃必須以上級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並與同級相關規劃相銜接。地方各級礦產資源規劃應當根據上級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及本行政區礦產資源的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劃定鼓勵、限制、禁止勘查和開采的礦種和區域,對國家設定的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礦產資源保護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必須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護。

省級礦產資源規劃是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要,對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等,在時間和空間上所做出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和保護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

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①編制規劃的依據,②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現狀與問題,③礦產資源需求預測,④規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⑤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的總體部署和發展重點,⑥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⑧保證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四、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主要包括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

(1)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包括公益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規劃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兩個部分。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是對國家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工作做出的長遠安排和部署,對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提出政策導向和規劃意見,以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的需求,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有序開展。

(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對礦產資源開發規模、地區布局、結構調整及礦產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等進行的統籌安排,以對礦產資源實施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3)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是對礦山開發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礦山開發利用的“三廢”處理、礦山土地復墾與保護、礦山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治理及礦產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等進行的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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