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的,旨在規範放射診療工作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控制,保障公眾的健康與安全。該規定實施日期為2006年5月1日。
該規定主要包括放射診療機構的建設、設備管理、人員培訓、操作規範、輻射安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其中,放射診療機構需要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書和技術人員證書,嚴格遵守操作規範和安全控制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確保放射診療工作的安全和質量。
此外,該規定還要求放射診療機構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和事件報告機制,定期進行輻射安全檢測和設備質量檢驗,對輻射泄漏和事故進行及時報告和處置,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