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範文作文 - 最高法量刑證據存疑時 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有罪是什麽意思?

最高法量刑證據存疑時 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有罪是什麽意思?

法制晚報訊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正式發布,該《意見》要求,對刑事案件中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以及收集物證、書證程序不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此外,嚴格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

偵查人員出庭說明證據合法性不得用書面替代

《意見》規定,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重視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對於法律規定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公訴人沒有提供訊問錄音錄像,或者訊問錄音錄像存在選擇性錄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意見》明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不得以偵查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替代偵查人員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不能出庭說明情況,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意見》還規定,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並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根本轉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表示,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是刑事訴訟的基石性原則,是對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統壹適用的要求。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要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訴訟原則,重視實物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實現辦案模式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根本轉變。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不能直接將起訴指控的事實認定為案件事實,也不能忽視案件事實證據存在的問題勉強作出裁判。

堅持程序公正原則。堅守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防範冤假錯案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觀公正,確保審判階段控辯平等對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審判階段的各項訴訟權利。為維護庭審的終局性、權威性,要切實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自覺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判案件。要完善庭前準備和法庭審理程序,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

戴長林稱,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實踐表明,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對案件審判要更加重視審查取證活動的合法性,更加嚴格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審判過程中,要以更高的標準依法認定、堅決排除各類非法證據;要嚴格規範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規則,依法處理證據合法性爭議。

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為有效防範冤假錯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實改變只強調懲治犯罪而忽視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對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人民法院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對於審判活動受到不當幹擾等情形,應當依照中央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不得因輿論炒作、上訪鬧訪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戴長林介紹,完善庭前會議程序。法律對庭前準備程序的規定較為原則,為強化庭審準備工作,提高庭審的質量和效率,有必要細化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實施意見》進壹步完善庭前會議的基本規程,對庭前會議的主要內容和效力等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有助於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預期功能。需要強調的是,庭前會議是庭審準備程序,通常不公開進行,具體方式較為靈活,主要以保障法庭集中高效審理為宗旨,並不解決罪行有無、量刑輕重等實質性問題,因此,盡管強調完善庭前會議程序,但不能弱化法庭審理,更不能以庭前會議替代法庭審理。

完善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銜接機制。庭前會議是審判活動的重要準備環節,但由於不公開進行,為確保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庭前會議的基本情況,法庭應當在庭審開始時,首先說明庭前會議的準備情況。《實施意見》要求,在法庭調查開始前,法庭應當宣布庭前會議的主要內容,實現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順利銜接。

規範撤回起訴程序。為將審判程序防範冤假錯案的關口前移,避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輕易進入審判程序,對不符合開庭審判要求的案件,有必要進行相應的分流處理。《實施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 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後,對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撤回起訴。為確保法庭審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建議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壹般不準許撤回起訴。

明確證明標準的具體要求。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準確懲治犯罪、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依法認定的疑罪案件,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違心下判;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對案件中壹般的細枝末節問題和不影響定罪事實的疑點,不得輕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

  • 上一篇:春風像什麽比喻句
  • 下一篇:陶姓打九十分壹上的名字男孩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