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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擬出臺二手房買賣與住房租賃交易監管辦法

3月29日,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了《關於公開征求《南寧市存量房買賣與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辦法》為規範房屋交易市場秩序,加強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保障房屋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內容如下:

南寧市存量房買賣與

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房屋交易市場秩序,加強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保障房屋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規劃區域內進行下列房屋交易行為,實行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壹)交易當事人約定選擇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國有土地上存量房買賣行為;

(二)住房租賃企業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的住房租賃行為。

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不超過三個月的,租賃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進行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屋交易資金,包括:

(壹)存量房買賣交易資金,包括定金、預付款、首付款、購房貸款等各種購房款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傭金,不包括買受人為出賣人償還所購房屋貸款的資金、辦理存量房買賣所涉及的各項稅費。在存量房買賣資金監管服務工作試運行階段,暫不提供貸款資金的監管服務;

(二)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包括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等各種租賃資金。

第五條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

第六條房屋交易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歸屬應由交易當事人在監管協議中約定。監管賬戶不提取現金或轉賬,不收取手續費。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市存量房買賣與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下設的房屋交易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存量房買賣與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的具體監管工作,包括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系統平臺(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的使用管理、統計監測、實現部門之間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等。

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按職責做好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相關工作。

第八條開展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具備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安全規範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應當具備相應的網絡技術條件,並按照監管系統技術要求建立銀行端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系統,與監管系統實現對接,信息實時互通***享;應當建立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管理制度,與監管機構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工作協議,並接受監管部門及監管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的管理和資金劃轉流程

第壹節 存量房買賣

第九條監管銀行應當就存量房買賣交易資金監管與交易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交易資金監管協議,開設監管賬戶和結算賬戶,賬戶開戶人應為交易當事人,賬戶中的資金屬於交易當事人所有。

第十條存量房交易當事人除明確提出放棄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外,應在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監管金額,通過監管系統進行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交易當事人自願放棄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閱簽放棄交易資金監管的風險告知書,並自行承擔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資金風險。

第十壹條存量房買賣交易資金監管按下列流程辦理:

(壹)交易當事人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房屋交易基礎信息,選擇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事項及監管銀行;

(二)交易當事人與監管銀行簽訂房屋買賣交易資金監管協議,開設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和結算賬戶,監管銀行提供相應監管服務;

(三)約定監管的交易資金壹次或分次存入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

(四)監管銀行收取存入的監管資金時,應當對監管系統傳輸的房屋交易基礎信息進行核對,並將資金監管信息反饋至監管系統;

(五)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約定及監管系統推送的交易完成節點信息,將監管資金及利息劃轉至結算賬戶,存量房買賣交易資金監管完成。

第二節 住房租賃

第十二條住房租賃企業應在監管銀行開設全市唯壹的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賬戶,與監管銀行簽訂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及流程,並通過監管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及報送備案。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或轉賬,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第十三條新開業的住房租賃企業在推送開業信息時應提交監管賬戶信息,本通知施行前已開業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在1個月內開設監管賬戶,將監管賬戶的信息向監管機構報備,並在監管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在發布租賃房源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賬戶信息。

第十應納入監管的資金包括:

(壹)支付周期超過三個月的租金及支付周期不超過三個月但交易當事人約定進行監管的租金;

(二)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周期長於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其尚未支付給房屋業主的租金;

(三)超過月租金兩倍的押金;

(四)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監管的其他資金。

第十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按下列流程辦理:

(壹)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登錄監管系統填寫住房租賃基礎性信息,選擇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服務事項及監管銀行;

(二)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監管銀行簽訂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並通過監管系統向監管機構報備。監管協議中承租人信息、租賃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各項內容應與監管系統網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保持壹致;

(三)當事人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按約定將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等存入監管賬戶。

(四)監管銀行收取存入的監管資金時,應當對監管系統傳輸的承租人信息、租賃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住房租賃基礎性信息進行核對,並將資金監管信息反饋至監管系統;

(五)監管銀行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將監管資金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

第三章 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解除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管銀行可解除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並劃轉監管資金,將結果通過監管系統向監管機構報備:

(壹)存量房買賣經協商終止交易,或租賃當事人協商壹致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由交易當事人***同提出解除申請,監管銀行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終止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並劃轉監管資金。

(二)存量房買賣交易完成,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期滿,租賃合同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住房租賃企業未提出異議的,監管銀行將押金劃轉給承租人,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解除。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交易終止的,當事人可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監管銀行依據當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

(四)其他符合解除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情形。

第十監管銀行應當將解除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信息反饋至監管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十九監管機構應當公示監管銀行信息,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並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不定期對監管銀行的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房屋交易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須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提示,主動引導交易當事人辦理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房屋交易資金須由交易當事人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不得代當事人簽署自願放棄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聲明,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不得額外收取服務費。交易當事人自願放棄監管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應引導交易當事人書面簽署自願放棄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聲明,該書面聲明納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住房租賃企業業務檔案管理、備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監管銀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收存、劃轉房屋交易資金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約定先行賠付,並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監管機構有權中止或解除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合作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監管機構視情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違規行為曝光、誠信扣分、暫停網簽備案資格、依照違法行為分別移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房屋交易當事人約定不進行資金監管,或者向監管銀行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房屋交易監管資金損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風險。

第二十本辦法由市住建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武鳴區、東盟經開區及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本辦法自2021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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