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这项文件,使我们禁毒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决定》的规定,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的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瘾觉。律师提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和国家禁毒法》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