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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國家強制實施。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采用個人、企業和國家***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企業和國家負擔,個人賬戶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比例負擔。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征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壹。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壹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壹種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範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

我國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采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分別參加社會統籌調劑和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計發辦法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新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壹律發給15%,以後每多繳壹年增發壹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對於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老人仍按過去的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來解決。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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