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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默權的起源是什麽?

“妳有權保持沈默。如果妳不保持沈默,那麽妳所說的壹切都能夠用作為妳的呈堂證供。妳有權在受審時請壹位律師。妳是否完全了解妳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沈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沈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沈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在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中,大都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沈默權,並且被認為是受刑事追訴者用以自衛的最重要的壹項訴訟權利。

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對他說:“妳有權保持沈默,但妳所說的壹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明示。

作為美國明示沈默權發端的米蘭達壹案,就頗為滑稽。該案的大致情況是:

1963年3月3日,壹位18歲的姑娘被人綁架並遭到強暴,案發後她立即報案,並指認出犯罪嫌疑人為米蘭達。警察當即傳訊米蘭達,他承認了被指控的罪行並寫了供述書。法院依其供詞認定他犯劫持罪,判監禁30年;犯強奸罪,判監禁20年。

米蘭達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他的供詞是在壓力下編造的,警察並沒有告知他的供述將會成為對他不利判決的依據,並剝奪了他被審問時律師在場的權利。

最高法院采納了他的上訴理由,並同時指出,大凡審訊,警察必須事先告訴被捕者,壹是他有權保持沈默,二是他如果選擇了回答,則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證供。否則,所得證詞無效。

這壹判決成了“妳有權保持沈默,妳所說的每壹句話都將在法庭上用作對妳不利的證詞。”這條著名的米蘭達明示的誕生標誌。而米蘭達明示的核心內容實際上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擁有沈默權的肯定。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沈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

參考資料:

沈默權_百度百科米蘭達警告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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