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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賬戶管理當中的貸款有哪些類型?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_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_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_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貸款。_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_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_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_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_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_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_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_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__第二章受理與調查_第十壹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_

(壹)借款人依法設立;_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_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_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_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_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_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_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_

(壹)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_

(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_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_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_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_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_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_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_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_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_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_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_

關於貸款資金用途的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貸款資金用途規定: 1.個人消費貸款可用於購車、購車位、裝修、教育學資、大宗消費購物、旅遊等個人或家庭合法消費用途。 2.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賭博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用途及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進入的領域。 3.借款申請人向我行申請單筆貸款或進行授信額度項下提款時須提交書面貸款用途證明文件,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信貸規模管理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會信用規劃、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準備金率、基準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間接控制。

第九條人民銀行要建立經濟、金融宏觀指標監測體系,通過對國民生產總值、特價指數、國際收支狀況等主要指標的分析、預測,確定貨幣供應量的年度增長幅度。貨幣供應量的中長期目標是M,短期目標是M。

第十條人民銀行根據確定的貨幣供應量增長幅度,編制社會信用規劃。社會信用規劃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計劃和企業融資計劃。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編制上報信貸計劃,人民銀行將其納入社會信用規劃綜合平衡後用於指導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

第十壹條人民銀行要減少信用貸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發展以國債、外匯為操作對象的公開市場業務,逐步提高通過貨幣市場吞吐基礎貨幣的比重。

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83>146號文件的規定,適應經濟管理體制和銀行體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銀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金融控制,調節和掌管貨幣發行,專業銀行要真正成為經濟實體,在微觀上放開搞活,全面發揮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解決長期以來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吃“大鍋飯”的問題,落實各級銀行的經濟責任制,提高信貸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包括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均按本辦法管理。外匯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條信貸資金管理實行“統壹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原則。

統壹計劃,就是各專業銀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必須全部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由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並核定各專業銀行信貸資金計劃和向人民銀行的借款計劃。

劃分資金,就是各專業銀行的自有資金和其他各種信貸資金,經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給專業銀行總行後,作為各行的營運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實貸實存,就是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資金往來,改變計劃指標層層下批的管理辦法,實行上貸下存的實貸實存辦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許資金的橫向調劑,搞活資金。壹個地區的資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該地區各銀行之間的相互拆借。第四條為了貫徹落實上述信貸資金管理原則,各專業銀行必須建立本系統的聯行制度。第二章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與核定第五條各專業銀行總行要按照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內容和表式,編制本行的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報送人民銀行總行,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民經濟情況、全國信貸資金情況和貨幣發行計劃綜合平衡後,匯總編制國家綜合信貸計劃,報國務院審批。第六條地方各級專業銀行編制的年度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在報送上級行的同時,要報送同級人民銀行,並由各級人民銀行結合自身信貸資金收支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匯編本地區的綜合信貸資金收支計劃,逐級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第七條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綜合信貸計劃,核定各專業銀行總行的年度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包括分項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和向人民銀行的借款計劃。各專業銀行總行在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的借款計劃數額內,提出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分配的借款計劃,報送人民銀行總行,由人民銀行總行下達貸款通知書。人民銀行分行根據人民銀行總行貸款通知書的額度,按照資金需要和用款進度貸給專業銀行分行,再由專業銀行分行分配給所屬行處,作為營運資金,存入在人民銀行開立的存款戶支用。貸款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分行和有關專業銀行分行商定。第三章信資資金的管理第八條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計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管理。

(壹)對年度借款計劃和基本建設貸款計劃,按照計劃嚴格控制,未經批準,不得突破。由於經濟情況變化,需要超過年度借款計劃時,專業銀行總行必須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追加,經批準後方可使用資金。

(二)對各項存款要力爭超額完成:對各項流動資金貸款(包括農業貸款),在不超過向人民銀行借款計劃和保證存戶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實行多存多貸。

(三)對技術改造貸款,既要搞活又不能失控,人民銀行要按照國家安排的技術改造貸款計劃進行控制。對各專業銀行總行可以按計劃指標控制,也可以將專業銀行每年增加的存款,按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比例,用於增加技術改造貸款。

改變專項技術改造貸款由銀行和主管部門聯合“戴帽”下達單項貸款指標的作法。今後銀行在資金使用中不再保留單項的“專項貸款指標”,各經濟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用款單位直接向當地銀行申請貸款,當地銀行根據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自主地審查決定。

(四)國家特殊需要在計劃外安排的固定資產貸款,由人民銀行總行統壹安排資金,按照專業銀行的業務分工,分別分配或委托有關的專業銀行總行或通過人民銀行分行委托專業銀行發放。

(五)對購買外匯額度的人民幣專項貸款,由人民銀行總行統籌安排資金,通過人民銀行分行,按照專業銀行的業務分工和用款規定,分別委托專業銀行發放。

(六)國家外匯庫存占用的人民幣,由人民銀行提供資金,單獨開立帳戶管理。具體辦法另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深圳經濟特區信貸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對深圳特區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均按本辦法管理。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人民幣信貸資金,按人民銀行總行的統壹規定辦理。第二條深圳特區的信貸資金,實行以“塊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改變現行專業銀行的“條條”管理體制,現有的信貸資金和今後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國庫款和向人民銀行總行繳納的存款準備金外,全部留給深圳特區,由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負責統壹安排使用。第三條實行以“塊塊”為主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後,各專業銀行市分行要在信貸計劃和信貸資金分配上,同其總行和廣東省分行脫鉤。截至壹九八五年底止,各專業銀行總行和省分行對深圳特區分配的信貸資金,包括存差資金,不再調走。

除信貸計劃信貸資金切塊管理以外,屬於各家銀行總行、廣東省分行管理範圍的工作,仍照常進行。第四條實行信貸現金計劃單列。各專業銀行分行的信貸、現金計劃,必須全部納入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的年度信貸、現金計劃,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下達,實行差額控制。在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差額計劃內,對流動資金,允許多存多貸,但少存必須少貸。

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根據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年度信貸現金計劃,核批各專業銀行市分行的年度信貸、現金計劃,包括借差計劃和存差計劃,同時抄報人民銀行、專業銀行總行和省分行。

深圳特區銀行要積極吸收存款,合理發放貸款,以保證借差計劃不突破,存差計劃如數完成。第五條信貸差額控制的範圍,列入信貸差額控制的項目,資金來源為信貸基金、各項存款;資金運用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其他貸款和繳存人民銀行總行的存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地方項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項目的貸款,均在深圳特區信貸計劃內安排。屬於中央特批的個別特大型建設項目,目前指沙角B廠電站,可暫在深圳特區信貸計劃中單獨列報;在年度中間,國務院下批的沒有安排在當年計劃內的大型建設項目,其所需資金超過深圳特區信貸資金承擔能力的,可另行報批。

下列幾項不在信貸差額控制範圍之內:

(壹)中央國庫款、省級預算收入;

(二)發行基金;

(三)金銀占款;

(四)外匯占款;

(五)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深圳特區投資項目自帶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分別納入各自的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貸款規模。第六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深圳特區銀行,要按照自身資金來源的構成,調整貸款結構,在國家核定的投資規模和固定資產貸款計劃內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和鄉鎮企業固定資產貸款。人民銀行總行每年核給深圳特區的固定資產貸款計劃,未經批準,不得突破。第七條實行實貨實存辦法。深圳特區銀行的信貸資金管理,實行“實貸實存”的辦法,將計劃與資金分開,人民銀行總行與深圳特區銀行要劃分信貸資金,今後人民銀行總行核批深圳特區銀行的信貸計劃,是解決信貸規模和計劃內貸款。信貸資金的平衡,主要靠組織存款和利用其他方式籌措資金解決。人民銀行總行在下批深圳特區的年度借差(或存差)計劃內,根據國家宏觀控制的需要和深圳特區的實際情況,將資金分次貸給。

人民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之間的資金往來,采取借貸方式。借款、存款及其他資金往來,均計算利息。第八條信貸資金與聯行匯差資金分開管理。深圳特區銀行的信貸資金與聯行資金要分開,不得互相占用。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吸收的存款,首先要保證存款的提取和匯出,對信貸資金的運用,要有相應的信貸資金來源,要按照信貸政策,優先安排流動資金貸款,合理安排固定資產貸款,切實做到多存多貸,少存少貸,不準利用匯差資金發放貸款,搞少存多貸。第九條開戶。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證人民銀行總行與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的資金互不占用。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要在人民銀行總行開立存款戶、計劃貸款戶和臨時貸款戶。所有用款壹律通過存款戶支付,不準發生透支。

人民銀行總行的帳務委托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設置專櫃辦理。第十條繳存存款。繳存存款的範圍為銀行各項存款,包括:企業存款、地方財政存款、機關團體存款、部隊存款、城鎮儲蓄存款、郵政儲蓄存款、農村存款、信托存款、保險公司存款、其他存款、其他專項存款。

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在人民銀行總行開戶後,應根據壹九八六年八月三十壹日比壹九八五年底深圳銀行吸收各項存款增加額百分之三的比例,在九月十日內向人民銀行總行辦理第壹次繳納存款準備金的手續。以後壹個月調整壹次。調整的時間、金額起點按現行規定辦理。如遇各項存款余額等於或低於壹九八五年底余額時,不得退還繳存款。

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辦理調整繳存存款。調增不得推遲,調減不得提前,不得少繳和欠繳,如若違反,按金額每天以萬分之三計收罰款。

深圳特區各專業銀行向人民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的比例,由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制定。

青島市企業貸款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企業貸款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管理,保障擔保資金運營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擔保資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企業出資形成的,專門用於為本市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貸款擔保的基本金。

擔保資金分為中小企業擔保資金、高新技術企業擔保資金、個體私營企業擔保資金、對口幫扶擔保資金等項。第三條擔保資金管理遵循市場機制運作、政府監督引導的原則。第四條以擔保資金提供的擔保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擔保資金總額的5倍。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第五條由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企業發展投資公司和擔保資金出資企業以及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分別成立各項擔保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各監管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其組織形式和議事規則等由監管會章程規定。第六條監管會在其監管資金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擔保資金管理具體制度;

(二)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審議批準擔保資金增資或補資方案;

(六)審議批準有關擔保項目;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各項擔保資金由其監管會委托市擔保中心具體管理運營。擔保中心應當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八條擔保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照有關規定向監管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監管會有關決議;

(三)具體實施信用擔保,出具相關擔保文件;

(四)提請監管會審議增資或補資等方案;

(五)負責擔保資金的財務分類核算;

(六)監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擔保中心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應當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章擔保條件第九條企業具備下列條件的,擔保中心可以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

(壹)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合法經營,資信良好;

(三)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技術含量較高,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較好;

(四)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五)能夠依法提供反擔保;

(六)其他條件。第十條企業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的,除應當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抵押物或質物是能夠依法轉讓變現的財產;

(二)抵押物或質物已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第十壹條對擔保資金出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提供擔保。第十二條對申請提供的擔保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下、擔保期限在9個月以內的,並且貸款資金用作項目流動資金的,可以優先提供擔保。第十三條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原則上對同壹項目提供的擔保資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擔保期限不得超過1年。對擔保資金額超過500萬元或擔保期限超過1年的,擔保中心應當報監管會審批。第四章擔保程序第十四條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由擔保中心與貸款銀行根據受保企業資信、擔保資金額等情況協商確定為全額擔保或非全額擔保。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企業須經有關監管會指定的部門推薦後,方可向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第十六條向市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應當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壹)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溢表、現金流量表等),個體工商戶除外;

(四)提供反擔保的有關證明;

(五)本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六)其它有關資料。

擔保中心應當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查,並在10日內作出是否提供擔保的決定。第十七條擔保中心決定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有關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有關合同生效後,擔保中心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復印件)送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所獲取的貸款,應當專項用於申請貸款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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