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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乃民法上最重要的二類法律行為。這二個法律行為系由法學家所創設,具高度技術,貫穿整個民法。

壹、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含義

負擔行為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有為單獨的行為,如捐助行為,也有契約行為,如買賣。它的特點是壹旦負擔行為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於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準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二、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主要不同

關於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至遲於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並且壹個標的物只有受壹個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處分(壹物壹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物權行為,應采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須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認的形象,壹維護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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