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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擊劍的具體分級

凡是使用輪椅的運動員都可以參加輪椅擊劍的比賽,包括:截肢、截癱、腦癱運動員。從1988年漢城殘奧會開始,引入並開始使用壹套新的輪椅擊劍運動員功能分級系統。1987年在格拉斯哥舉行的歐洲輪椅擊劍錦標賽上,德國人Rita Strohm首先提出了這壹新的分級系統的提案,稍後做了部分修改便形成了最後在漢城殘奧會上出現的版本。這壹新的功能分級系統充分考慮到了各種影響因素,從而使得不同種類殘疾(截肢、脊髓灰質炎、腦癱和截癱)運動員有機會***同參加比賽。

在完成分析評估和功能測試之後,就要根據以下標準進行功能分級:

1A級——運動員持劍手使用不利,坐立時不能保持平衡。不具備有效地克服重力的肘部伸展力,手部沒有殘留功能,從而不能通過繃帶將劍固定在手上。這壹功能級別與原有的ISMGF中的1A級相當,介於脊椎損傷的C5和C6級之間。

1B級——運動員坐立時不能保持平衡,並且持劍手有障礙。具有肘部伸展功能,但手指無靈活性,必須使用繃帶將劍固定在手上。此級別相當於完全的癱瘓中的C7/C8級,或不完全損傷的更高級別。

2級——運動員具有中等的坐立平衡能力,持劍手正常。相當於截癱類的D1~D9級(功能測試1和功能測試2總得分不超過4分),或不完全的癱瘓(持劍手有最小限度的障礙,坐立平衡能力良好)。

3級——運動員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無腿部支撐,持劍手正常。如:截癱中的D10 至 L2級(較為理想的功能測試1和功能測試2:得分為5~9之間)。運動員為雙腿膝蓋以上截肢(有小部分殘肢),或D10級以上的不完全損傷,或其他類似的殘疾情況也可以包括在這壹級別中,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腿部能幫助運動員保持坐立平衡。

4級——運動員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有下肢支撐,持劍手正常。如:L4級以下的損傷,或其他類似的殘疾情況(測試3和測試4評估得分最低為5分)。

最低程度的損傷——與膝蓋以下截肢相當的下肢殘疾。

在運動員由於腦部損傷導致殘疾或有其他疑點的情況下,必須觀察運動員進行擊劍活動時的情況,以完成評估。讓運動員親自參與到分級工作程序中是最重要的,實際上分級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已經采取了讓運動員對分級結果簽名認定這樣的措施。

分級:根據運動能力損失程度不同,參賽運動員被分為A、B兩個級別。

A級:上述3級和4級

B級:上述2級和上述1A和1B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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