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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幹警的職責是什麽

政法幹警不同系統及其崗位職責介紹

基層政法幹警招錄包括四大系統: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公安系統和司法系統,下面分別針對不同系統介紹其崗位職責:

(壹)法院系統

1.概述: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⑴法院系統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構成,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⑵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

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⑷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於壹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壹律公開進行。

⑹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⑻審判人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需要回避時,應當報告本院院長決定。

⑼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2.基層人民法院介紹:

⑴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我省基層政府幹警定向招錄全部為縣壹級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壹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⑵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壹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⑶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並且辦理下列事項: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應當結合審判業務,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由於經濟的長足發展,基層法院也湧現大量新型、復雜案件,比如農村耕地流轉糾紛、拆遷糾紛等等,因而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顯。基層法院工作人員不僅應當將較大案件審理妥當,而且應當積極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並重視後續的執行工作。)

(二)檢察系統

1.概述: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⑴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⑵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壹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幹人。

⑶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⑷檢察院職責主要包括: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政策、法律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貪汙受賄、瀆職犯罪案件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對公安、國家安全等偵查機關案件進行審查並監督;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無違法情況進行監督;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對法院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監督等。

⑸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基層人民檢察院介紹:

⑴基層檢察院包括:縣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檢察,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我省基層政府幹警定向招錄全部為縣壹級人民檢察院。

⑵基層檢察院職責參照各級檢察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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