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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下:

1、報案:公安機關會對報案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2、偵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壹定的強制措施,如詢問當事人、證人等,對現場進行勘查取證,對物件進行鑒定等。

3、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並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調查期限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的調查期限主要包括偵查羈押期限和強制措施期限。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強制措施期限包括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綜上所述: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刑事立案有三個條件,符合這三個條件才能夠立案,刑事拘留有七種情形,符合其中之壹即可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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