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壹審認定王亞忱犯職務侵占罪,判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刑壹年。
此前,王亞忱因犯虛報註冊資本罪、職務侵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40萬元。
數罪並罰,平山區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罰金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