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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只及于香港地区。这句话错在哪里?

首先,从法律渊源角度来看,《特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由于法律(广义)的制定主体不同,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空间效力也存在差异的。全国人民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所以“效力只及于香港地区”的说法是错误的。《特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法律效力,这是关于法律效力之效力范围的问题。

其次,《特区基本法》规定的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具有特区“准宪法”的性质。该法与其他法律(狭义) )的税收差别就相当于《基本法》仅在特别行政区适用。

同样,具有上述“适用有效之间的矛盾”的法律还有《警察法》《戒严法》,他们均法律(打击义),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是此前仅针对特定的人适用,晚上特定仅在属于期限内适用。

最后,法律的效力谈是约束力或束力,例如中国人某甲不得在国外或者外国人某乙不得在大陆地区拘押违反《基本法》;法律的适用是谈具体实践应用法律规则,例如大陆地区某直管辖市不得遵守《基本法》中的规定设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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