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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收入核算體系的核算方法

1、國民收入核算中的五個總量

國民生產總值(簡稱GNP)、國民生產凈值(簡稱NNP)、國民收入(簡稱NI)、個人收入(簡稱PI)、個人可支配收入(簡稱 DPI/PDI)

2、國民收入核算中五個總量的關系

根據上述五個總量的定義,可以將國民收入核算中五個總量之間的關系表示如下:

國民生產總值(GNP)- 資本折舊 = 國民生產凈值(NNP),

國民生產凈值(NNP) - (間接稅 - 津貼) = 國民收入(NI),或:

國民收入(NI) = 工資 + 利息 + 利潤 + 地租,

國民收入(NI) - 公司利潤 - 社會保險稅 + 股息 + 政府轉移支付和利息支出 + 紅利收入 = 個人收入(PI)

個人收入(PI) - 個人納稅(T) + 政府轉移支付(TR) = 個人可支配收入(DPI),

個人可支配收入(DPI) = 個人消費 + 個人儲蓄。

可以看出,這五個總量之間的關系是:從國民生產總值中減去折舊就可以得出國民生產凈值。從國民生產凈值中減去間接稅就得出國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減去公司未分配利潤,減去企業所得稅,加上政府給居民戶的轉移支付,加上政府向居民支付的利息就是個人收入。從個人收入中減去個人所交納的稅收(如所得稅、財產稅等)就是個人可支配收入。 廣義的國民收入與狹義的國民收入、實際的GNP與名義的GNP在、潛在的國民收入與均衡的國民收入、國民生產總值與國內生產總值、國民收入和人均國民收入

國民收入核算體系 在國民收入核算過程中,主要是計算國民生產總值GNP,根據聯合國頒布,並在世界上較多國家使用的國民收入核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壹)產品流動法

產品流動法又稱為產品支出法、支出法、最終產品法、增值法。它是從產品的使用出發,將壹個國家在壹年內消費者所購買的各項最終產品和勞務的貨幣支出進行加總,來計算該年內全社會所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品與勞務的市場價值總和。

在運用產品流動法計算國民生產總值時,為了避免重復計算,所相加的壹定要是最終產品,而不是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是最後供人們使用的產品或勞務,或者說是扣除了生產各個階段上重復計算後的產品和勞務。中間產品是在以後的生產中作為投入品的那些產品和勞務。在計算最終產品的產值時,也可以運用增值法,即只計算在生產各階段上所增加的價值。

(二)要素所得法

要素所得法又稱所得或收入法、要素收入法,這種方法是從收入角度出發,將各種生產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來,即把勞動所得到的工資,土地所得到的地租,資本所得到的利息和企業家才能所得到的利潤相加起來計算國民收入,然後再從國民收入中推算出國民生產總值。從理論上說,用要素所得法計算應為: GNP = 要素收入 + 間接稅 = 工資+利息+利潤+租金-直接稅+(直接稅+間接稅) 用這種方法計算出的收入都是各種生產要素繳納所得稅前的數字,所以要將直接稅減去,間接稅是從別的生產要素收入中獲得的,所以應加上。

(三)生產法

生產法又稱部門法,它是根據提供產品和勞務的各部門所提供的最終產品的價值來計算國民生產總值,它反映了國民收入從各個不同部門的來源,所以又稱為部門法。在根據這種方法進行計算時,各生產部門要把所使用的中間產品的產值扣除,僅計算新增加的價值。商業、服務業等部門也按增值法計算;衛生、教育、行政、家庭服務等部門則按工資收入來計算其服務的價值。

在用生產法計算國民收入中,由於各國對生產部門的劃分不盡相同,所以在計算上會有壹些差別,但最後都要向GNP靠攏。

以上三種方法是從不同角度對國民生產總值進行計算的,從理論上說所得出的結果應該完全壹致。在這三種方法中,第壹種方法,即產品流動法是最基本的方法,最後得出的國民生產總值的數字應以它為標準。如果用其它兩種方法計算所得出的數字與用產品流動法計算所得出的數字不壹致,則按產品流動法計算得出的數字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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