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自然是屬於其勞動力價值的壹部分,工會經費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取得的,它的來源的合法性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工會經費的計提和撥繳以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計費依據,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對於帳務不健全的單位,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和單位的全部職工人數核定工資總額,再按規定比例收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規定,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提取工會經費時,應提工會經費=計稅工資總額*2%。
其他計稅依據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其中40%上解上級工會組織,60%基層工會留用。
2.應成立工會而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繳工會籌備金。
3.國家金融、保險企業、省移動、網通、郵政、105隊、11大隊企業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按計提工會經費的10%比例上繳。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規定,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自然是屬於其勞動力價值的壹部分,工會經費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取得的,它的來源的合法性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工會經費征收依據規定: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其中40%上解上級工會組織,60%基層工會留用。
2.應成立工會而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繳工會籌備金。
3.國家金融、保險企業、省移動、網通、郵政、105隊、11大隊企業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按計提工會經費的10%比例上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