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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是为了社会主义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基本原则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信、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三条政府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依据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开展市场交易,损害同类行为 :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尝试自行使用知名品牌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标志,或者使用与知名品牌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公园,造成与他人企业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企业的商品;

(三)习惯于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p>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误会表示。第六条禁止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适用 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禁止权力经营者政府所属部门不得侵犯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补贴行政权力,限制境外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境外市场。 第八条禁止商业 贿赂者不得采用财物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p>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 第九条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生产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意图广告。第十条禁止商业侵犯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 p>(一)以恐吓、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先前一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留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 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行为等同的、严重的权利 第十一条 禁止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属于关税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即将有效期限 近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大幅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不符合销售条件的销售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妨碍购买者愿意搭售商品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或者第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利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崇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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