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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中,銷售貨物有哪些規定?

在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中,銷售貨物的規定如下:

(1)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的貨物。

(2)銷售貨物的基本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即銷售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這裏講的銷售貨物是受境內所約束的,即在境內銷售貨物的業務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3)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①將貨物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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