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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2017》
第二十條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壹)壹方婚前未生育,壹方婚前已生育過壹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壹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壹個子女後,其中壹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夫妻壹方為本省居民,壹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壹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三條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