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壹般是由業主或者設計院對原設計作出的修改;工程簽證是施工單位對因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根據合同要求業主進行確認的書面文件。
設計變更是指設計單位依據建設單位要求調整,或對原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優化。設計變更應以圖紙或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發出。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屬於設計變更。變更有關工程價款的報告應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更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應經業主和監理同意。
按承發包合同約定,壹般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註:目前壹般以技術核定單和業務聯系單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就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達成的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