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應用高效、環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二次供水服務水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第八條 制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鎮公***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居民用水需求的,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以及供水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建設,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二次供水工程,應當由公***供水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建設。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新建住宅小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統壹並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公***供水單位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投資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內二次供水設施歸公***供水單位所有。第十壹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衛生規範,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滿足壹戶壹表、抄表到戶的要求;
(二)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綠化等其他非飲用水設施混用;
(三)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有建築圍護結構,有汙染防治、噪音治理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四)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 10 米範圍內不得有化糞池、汙水處理構築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汙染源;水箱周圍 2 米範圍內不得有汙水管和汙染物;
(五)所用設備、材料、器具、儀表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要求,並且符合衛生防疫以及生活飲用水標準需要。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六)設置流量、水壓、水質以及供用電在線監測裝置,滿足戶表智能化管理以及二次供水設施智能化建設要求;
(七)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配套建設監控系統以及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關鍵區域監控不留死角,設置防盜門窗、帶鎖板蓋、防護網等防範惡意破壞的實體防護設施,推行封閉管理模式;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或者公***供水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不符合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經業主大會同意後,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有計劃地進行改造。改造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劃以及實施方案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公***供水單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