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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到期能不能辭職

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有哪些註意事項?

簽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壹年壹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壹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壹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註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

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曠工等;

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註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壹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

;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壹份。

簽了勞動合同並不是說員工在沒有到期的情形之下就不能夠辭職了,但是我國的勞動法當中也明確規定,員工想要辭職必須要提前壹個月跟用人單位說壹聲,如果員工找好了工作跟公司辭職,並且是要求馬上就結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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