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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1997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汾河流動的幹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庫、渠道、水井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第三條 汾河流動水汙染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全面規劃,分析負責,分段管理。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汾河流域水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建立目標責任制,認真組織實施;對已經造成的水汙染,必須采取堅持有效的治理措施;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保證防治水汙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以下簡稱“三同時”)。第五條 汾河流域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措施,積極治理;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標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保護汾河流動水環境,並有權對汙染損害汾河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對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二章 管理和監測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汾河流域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檢查督促所轄區內各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水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水汙染防治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實施;

(三)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並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和檢查“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水汙染治理項目,參加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對排汙單位的汙染治理進行監督;

(五)組織水環境監測,掌握本地區水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改善措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本地區進行水環境科學研究,開展水環境保護法制教育,推廣水汙染防治的先進經驗和技術;

(七)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汙染糾紛和事故。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綜合經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積極開展水汙染防治工作,並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汾河流域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 在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汙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條 排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水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汙水排放標準,或者未完成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汙染治理任務的,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企業不得升級。第十壹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如實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汙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提供防治水汙染的技術資料。

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有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未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十二條 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單位,應當繳納排汙費;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準排汙費,並負責治理。第十三條 對造成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體嚴重汙染的排汙單位,限期治理。排汙單位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制定,並監督逐步實施。第十四條 因發生突然事件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汙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遭受水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及時妥善處理。

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汙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單位停止排放汙染物。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汾河流域各級、各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組成汾河流域水環境監測網,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定期對汙染源和水體水質進行監測,組織編報水環境質量報告書,建立水汙染防治檔案。

汾河流域的大、中型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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