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費收費標準法律法規是:《電力法》第41條。銷售電價實行政府定價,統壹政策,分級管理。銷售電價由購電成本、輸配電損耗、輸配電價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構成,計價方式包括單壹制電度電價和兩部制電價兩種方式。
《電力法》第41條規定銷售電價的種類有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兩類,並且銷售電價實行同壹電網內同壹電壓等級、同壹用電類別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的原則。
分類電價,是指按照用戶的用電性質及用電特征實行用戶類型差別電價的制度。分時電價,是指按照發電豐枯季節用電日負荷高峰、低谷情況,劃分為豐枯季節差別電價和時段差別電價的壹種制度。
電價管理其他因素: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銷售電價的管理、監督。在輸、配分開前,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在輸、配分開後,銷售電價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跨省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銷售電價時,應充分聽取電力監管部門、電力行業協會及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居民生活用電銷售電價的制定和調整,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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